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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败诉,XXX投资案重新审理526。[2017-03-21]

美国移民局因拒绝一项目外籍投资人的EB-5申请而遭到投资人的起诉,3月10日,一联邦法院对诉讼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EB-5投资人这一边,认为移民局在裁决在某些方面存在“主观武断”。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Colleen Kollar-Kotelly部分同意原告的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该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允许法官可以不经开庭审理而对在主要事实上不存在真正争点的民事案件直接作出实体判决)。原告大部分为中国投资人,他们通过EB-5项目向移民局递交了美国永久居留权申请。通过EB-5计划,外籍投资人投资至少50万美元到美国公司就有机会获得美国绿卡。

该项目投资人最初起诉移民局是在2015年,因移民局认为他们投资到爱达荷州和蒙大拿州矿山的50万美元不存在风险,移民局给出的理由是投资人与奎兹伯格黄金公司(Quartzburg Gold Co. LP)之间的协议中有“回购权”这一选择。

周五,法官也同意移民局对投资人的申请裁决存在主观和武断。

并且,法院称虽然所有原告递交了同样的有效申请,但移民局对于部分原告的申请裁决存在区别对待,而且没有做出解释。

特别是,法院重点查看了Quartzburg Gold公司合伙协议中的一部分,即“买进期权(call option)”, call option可以允许合作企业以增长后的价值“买回”一定期权。

Call option允许Quartzburg Gold公司选择保留分配给投资人的权益,并买回他们在公司的期权/股权,买回的方式可以是通过55万美元或400盎司黄金。移民局认为这个协议抵消了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使投资人不符合EB-5计划的风险规定。

但是法官发现Call Option并不是“对投资返还的保证”,因此不能说明EB-5投资人是无风险投资。

法官Kollar-Kotelly认为:“买进期权让Quartzburg Gold公司普通合伙人有权利在公司成功经营的情况下购买原告的期权/股权,但即便是公司成功经营,该权利并没有限制原告失去所有投资的重大风险”。

但是,法院没有命令移民局审批原告的EB-5申请,而是要求将申请发回移民局重新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Robert C. Divine律师称他很高兴看到法院也同意移民局因Call Option而拒绝投资人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那么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十分充分的。

作者: Allissa Wickham
文章来源:Law 360



文章来源:美国移民超市

来源于:美国移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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