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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重大胜利:第三方HuanHui,移民局败诉[2025-03-18]

 
大概从2017年起,从移民局的审案反馈来看,移民局开始抓xiqian,抓第三方huanhui,使得不少中越EB-5投资人的I-526,甚至是近年的I-829申请陆续吃到补件,甚至是被拒。

参考阅读:
资金来源+资金路径,移民局最新审案动态
重要披露:资金来源,移民局最新审批标准
EB-5资金来源审核趋势
EB-5资金来源与审案标准|汇总集锦

这大体是EB5Sir所看到的,过去几年,中国投资人I-526被拒的第一大原因。

最近业内Ron Klasko打赢了这方面的一个官司,涉及第三人huanhui:



根据2月6日的法庭意见书:



2015年,原告Zhou是中国人,申请了EB-5投资移民签证。她通过丈夫的收入赠与获得了约340万人民币的合法收入,她通过第三人将¥兑换为$,本案中为某个人,最终投资于威斯康星州的一个再开发项目。

2019年,USCIS以“未证明第三人资金合法来源”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

随后,Zhou发起诉讼,期间遇到区域中心计划暂停,诉讼搁置,最近刚刚判决下来。

法庭认为,USCIS要求追溯第三方资金来源属于对EB-5法规的扩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撤销USCIS的拒签决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但未直接批准签证,允许USCIS在合规范围内补充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庭援引了Klasko律所上一个成功诉讼案例,新判决:非直接资金来源,无需细扣每个一分钱,EB-5法规要求的仅仅是EB-5申请人证明其资金来源证明,而不是借款人或本案中的huanhui第三方。

这是一项重大胜利,过去恐怕有成百甚至上千的,第三方huanhui被拒案例。按照Klasko律师的说法,联邦诉讼的有效期为6年,过去6年间被拒的I-526甚至是I-829申请,都可以发起同样的诉讼来争取。

此外,Klasko律师在其文章中还有另外一项主张,认为在本案中,法庭似乎认为:只有EB-5申请人有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而赠与人无需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真是这样,那资金来源要好做很多了。这点,恕EB5Sir愚笨,并未在法庭意见书中读出该意图,请大家请自己的律师解读。

有被拒或者正在补件的投资人,可以联系自己的律师,寻求救济。

法庭文件: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district-of-columbia/dcdce/1:2019cv02650/210792/46
Klasko律师文章:
https://www.klaskolaw.com/zhou-vs-noem-extending-battineni-to-money-exchangers/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来源于: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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