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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维持期案,终于有进展了!
最近,EB5Sir留意到一个案子,EB-5投资人因发起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这是2024年,中国EB-5投资人因旧金山Proper酒店项目,对其区域中心和开发商发起的诉讼:旧金山Proper酒店,房地产市场困境下的一起新诉讼,近日被法院驳回:
该EB-5项目背景的简单介绍,如下:
1. 大概在2012年,该项目募集EB-5资金收购开发商所拥有的酒店进行翻新改造;
2. 原计划改建项目的总成本6000万左右,但是最后延期了3年建成,总成本增加了4000万左右;
3. 因为成本增加,又进行了额外的融资,导致最后高级贷款违约,EB-5投资无法偿还;
4. 原计划号称使用万豪品牌来运营酒店,最后实际使用的是开发商的自有品牌,也是投资人认为的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
EB-5投资人,认为区域中心和开发商:
1. 在购买和销售酒店的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
2. 酒店的购买和翻新预算不透明,成本超支。
3. 违反了对项目公司及其成员的信托责任。
4. 通过虚假陈述误导原告投资,例如声称酒店将由万豪酒店管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该诉讼的指控,主要是两项,区域中心和开发商的,合同违约以及违反信托责任,并且进行了证券欺诈。
但是,这两项主要指控都被特拉华州法院驳回,理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详情如下:
1. 合同违约和违反信托责任
法院依据特拉华州法律,来判断合同违约和违反信托责任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在特拉华州,合同违约和违反信托托责任的诉求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时效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原告的相关诉求基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的行为,法院认定其诉求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原告的合同违约和违反受托责任的诉求主要基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的行为。最晚在2015年3月16日,区域中心向原告发送信函,告知酒店不会与万豪合作。至此,原告应当意识到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原告于2024年5月8日提起诉讼,距离2015年3月16日已超过三年,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争议:
原告声称,被告通过中国移民代理机构在2023年仍向其隐瞒真相,使其相信投资将得到偿还。
然而,法院认为,原告在2015年收到信函后,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酒店不会与万豪合作的事实,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被告后续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性隐瞒以中断时效。
原告还主张,由于其在中国,依赖被告的中国代理人沟通,导致其无法发现资金被盗用,主张适用“隐性伤害”原则来中止时效。
但法院指出,原告只需通过翻译信函即可发现所谓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无法发现的障碍。
2. 证券欺诈
对于证券欺诈的诉求,法院依据联邦法律进行裁决。
证券欺诈的诉求,需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提出,且不得晚于原告发现或应发现违法行为后的两年。
本案原告的证券欺诈诉求,基于其在2012年的投资行为,法院认定其诉求已超过五年的诉讼时效中止期限。
法院认为:
原告的证券欺诈诉求基于被告在2012年原告投资EB-5基金之前的虚假陈述,包括声称酒店将由万豪管理,以及通过旧金山市长的信函暗示该酒店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批准,保证投资回报。
原告于2024年5月8日才提出证券欺诈的诉求,距离其2012年的投资行为已超过五年,超过了诉讼时效中止期限。
诉讼时效的争议:
原告提出,由于区域中心持续向原告表示其投资仍有价值,主张证券欺诈的诉求时效尚未届满。
但法院指出,证券欺诈的诉求涉及与证券买卖相关的虚假陈述,而原告在2012年已完成投资,后续关于投资价值的更新信息与证券买卖无关,不构成时效中断的理由。
很可惜,该项目的中国EB-5投资人,因诉讼时效的问题,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鉴于EB-5的NCE(新商业企业),绝大多数都注册在该诉讼所在的特拉华州,合同违约和违反信托责任以及证券欺诈,是最典型的EB-5投资人维权诉由,该案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依据,与绝大多数EB-5投资人面临的状况一致,参考价值比较大,EB5Sir特此详细描述了该案的诉讼时效争议,供大家学习了解。
该案,提醒所有EB-5投资人,维权要趁早。
Law360报道链接: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2365135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