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书籍
职业移民调整身份操作指南
【用途】 CSPA法案使用于签证处理耗时所造成的儿童签证的延误乃至阻碍的发生大为减少,令不少家庭免...
线上联系表
姓名
E-mail
电话
居住地
您的情况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 论文>>职业/投资移民
移民局对Permanent position的定义[2006-09-01]

      雇主为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申请EB-1类移民时,需提供永久职位(Permanent position)的证明。关于永久职位,以前有诸多误解。移民局近日又发布备忘录,指出永久职位是指:

      1.终身教职(包括副教授和教授,即tenured professor和tenured associate professor)、或预备终身教职(一般指助理教授,即tenure-track assistant professor),

      2.在外籍受益人的学术研究领域有“永久”( Permanent)的研究职位。

      所谓“Permanent”,是指“either tenured, tenure-track, or for an indefinite or unlimited duration, and in which the employee will ordinarily have an expectation of continued employment unless there is 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即提供的职位必须是终身教职、预备终身教职、或其它无聘用期限的工作;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该雇佣关系会无限期一直持续

      移民局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大部分雇佣条款提到工作职位都是可以随意终止(terminable “at will”),即使这一工作实际上将会一直延续。“工作终止的正当理由”(Good cause for termination)的条款用得比较少,因为它可能使雇主面临法律或商业方面的问题。但是,也不能简单的因为提供的工作中没有“工作终止的正当理由”的条款就否决EB-1申请。

      提供永久职位的雇主必须证明:聘用是无限期的;而且,从职位本身的工作内容来看,工作时间一般会延续。如果工作时间有限,比如由赞助方资助的职位,移民局在裁决时会视情况而定。如果这个职位的工作时间通常会继续延长,或者资金的资助期限通常会续期,那么这个职位也符合移民局“永久职位”的规定。

      关于终身教职和预备终身教职,移民局在裁决时不必审查聘用合约里是否有“工作终止的正当理由”的条款,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否决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EB-1申请。移民局会继续全面审查的是:一个职位的性质是不是终身教职和预备终身教职。移民局绝对不会把终身教职和预备终身教职,与临时的、附属的、限期的职位混淆起来。

编辑:IMMIGRATION EXPRESS
版权声明网站地图有用链接友情链接
版 权 所 有 : 翻 印 必 究©1984 - 2024 Immigration Exp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502454号-13 迪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制作